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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鎂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通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偉鋼鐵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6,47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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