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柴芳俊
訴訟
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聚富建設有限公司、黃承浩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6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2,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