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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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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柴芳俊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富建設有限公司、黃承浩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600,000元,應徵裁判費202,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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