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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達 被   告 張琪全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 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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