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冠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健保
上列原告與
被告鈵鍵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
聲請
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民國104 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
惟被告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請求金額
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60,4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6,770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