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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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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冠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鈵鍵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4 年度司促字第9459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 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660,4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6,7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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