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聯華交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文山
當事人與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等二人間
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042,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