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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聯華交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文山 當事人與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1,042,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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