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卓福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御海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御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2,039元,應
繳
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2,973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