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簡茂苑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再欽間請求
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萬2,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384元。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