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行家鋼承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斌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萬8886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