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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九碁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偉光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慧琪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 貳仟陸佰柒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 貳仟陸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 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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