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忠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09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6萬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