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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忠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10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萬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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