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9號 上 訴 人 地天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嵩無氧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75,6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