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9號
上 訴 人 地天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嵩無氧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75,67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