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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國潤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 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965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79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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