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61號
上 訴 人 國潤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宜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
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965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79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