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2號
原 告 瀚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薰
被 告 李燈林
林翠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元,欠繳納裁判費10,1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
以104年度補字第76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104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