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3號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
代理人 廖偉辰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貞
被 告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娥
被 告 許郁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