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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蔡政潔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被   告 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晨珀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鴻麟       許淑惠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註:就被告抗辯其所受損害概算後為4,791,394元部分,固據其 提出因系爭房地買賣契約解除所生損害之總表(參本院卷第 174頁)為證,然原告明確否認該表之形式及實質上之真正 ,依舉證責任之法則,被告就此仍應負舉證之責任。茲命被 告於一個月內具狀提出實際用於系爭建案之相關房地企劃銷 售合約、收據、發票、客戶簽約明細表及其他支出資料等相 關證據,繕本逕寄對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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