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0號
原 告 蔡政潔
訴訟
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
被 告 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晨珀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鴻麟
許淑惠
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
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註:就被告
抗辯其所受損害概算後為4,791,394元部分,固據其
提出因
系爭房地
買賣契約解除所生損害之總表(參本院卷第
174頁)為證,然原告明確否認該表之形式及實質上之真正
,依
舉證責任之法則,被告就此仍應負舉證之責任。茲命被
告於一個月內具狀提出實際用於系爭建案之相關房地企劃銷
售合約、收據、發票、客戶簽約明細表及其他支出資料等相
關證據,
繕本逕寄
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