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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晨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政 潔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2,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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