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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原   告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臺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春輝律師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永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賢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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