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原 告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瑞臺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春輝律師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永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賢
訴訟代理人 鄭至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