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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臺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888,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4,1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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