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順利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瑞臺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4,888,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4,1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