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士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瑭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3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
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83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