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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士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瑭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3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7,83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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