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86號
原 告 邱素女
訴訟
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被 告 張宸彬
粘為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錫坤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而該裁定已於104年5月
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