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9號
上 訴 人 豐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炳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潭樣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76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