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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99號 上 訴 人 豐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潭樣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76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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