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6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610號 原   告  三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微 訴訟代理人  張誌元 被   告  迦南地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成即林祺崴        詹武典        林振山        白阿隨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參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清 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 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6日經濟部 以府授經商字第10407095290號函解散函解散登記,未向 本院陳報清算人,有經濟部104年7月3日經授字第104350791 80號函檢附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即應行清算,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則被 告公司股東林益成即林祺崴、詹武典、林振山、白阿隨、陳 美珠均為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即時餐食製造業者,其先後於103年11月 至104年2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冷凍食品,原告均依約交貨 ,業經被告收受無誤,其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803,24 5元。而原告之出貨單總共有三聯,會有一張在隔月月初先 寄給被告,請被告確認準備,月底再去收票款,本件是原告 早就已經寄出貨單,但月底時被告就推拖拒開支票,事發後 也有打電話給被告負責人,催請開立支票,但後來仍沒有開 票或付款,上開貨款迄未給付。為此,依買賣契約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3,245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營利 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及應收帳款對帳出貨單影 本共67紙等影本附卷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揆諸 上開說明,自得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故原 告主張之事實自信為真實。 二、按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 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 約即為成立。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給付 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 第229條第1項已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息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民法第203條及第233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向原告購買貨物,有1,803,245元買賣價金未給付, 已如前述,本件起訴狀繕本經本院於104年5月25日送達被告 ,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故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03,24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即10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