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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天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敏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敏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 104年度訴字第 1710號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97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6,0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林慶郎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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