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3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偉崴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丕偉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志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3,97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