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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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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皓棟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培党 被   告 林秀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以104 年度補 字第號944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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