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皓棟塑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人 陳培党
被 告 林秀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以104 年度補
字第號944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