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76號
原 告 藤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龍昭華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
被 告 邁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紅琴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2 月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