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34號
上 訴 人 江耀勳
視同
上訴人 繼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繼誠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視同上訴人 何秀菊
徐文星
徐裕翔
徐嘉穗
謝婷安
蘇瑞東
被 上訴人 楊萬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萬慶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3,621 元
【計算式: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面積191.75平方公
尺×被上訴人楊萬慶
應有部分10000 分之345 ×104 年度土地公
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 元+臺中市○○區○○
段○○○○○ ○號土地面積1 萬6,703.23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楊萬慶
應有部分10000 分之345 ×104 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
515 元=1 萬585 元+87萬3,036 元=88萬3,621 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53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具體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
,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