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43號
上 訴 人 晶鑫傳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菁
訴訟代理人 黃榮顯
被
上訴人 松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5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4 月22日送達上訴人之
受僱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5 年5 月16日始行
提起上訴,依據前開說明,已逾上訴期間,自應
予以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