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7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
代理人 洪正中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被 告 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5,054元。
惟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面
積經地政機關實測結果為41843.15平方公尺(A部分40241.42平
方公尺+C部分56.18平方公尺+D部分444.51平方公尺+B部分11
01.04平方公尺=41843.15平方公尺),而依原告提出遭佔用土
地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04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2,500元,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
為104,607,875元(計算式:41843.15平方公尺×2,500元=104,
607,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7,497元,原告僅繳納55,054
元,尚欠87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