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7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洪正中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被   告 泰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5,054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面 積經地政機關實測結果為41843.15平方公尺(A部分40241.42平 方公尺+C部分56.18平方公尺+D部分444.51平方公尺+B部分11 01.04平方公尺=41843.15平方公尺),而依原告提出遭佔用土 地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04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2,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 為104,607,875元(計算式:41843.15平方公尺×2,500元=104, 607,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7,497元,原告僅繳納55,054 元,尚欠87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