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 告 澤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若秋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被 告 郭鴛鴦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張永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
11月3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