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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念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5日104年度訴字第2204號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14,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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