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念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5日104年度訴字第2204號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214,03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61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