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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4號 上 訴 人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念慶 被 上訴人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尔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5日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9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5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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