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04號
上 訴 人 喬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念慶
被
上訴人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尔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5日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2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9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5年9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