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5號
原 告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禎矩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以
104年度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
補正,並載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則其訴顯
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