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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5號 原   告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矩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以 104年度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 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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