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9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元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佰周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
複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達泰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篤烈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嘗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
11月24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