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62號
上 訴 人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政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3,68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