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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62號 上 訴 人 駿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13,6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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