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其弘
楊筑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楷科技有限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2307號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郭其弘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915元
,上訴人楊筑雅訴訟標的金額為1,856,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