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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匯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劭蘭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彥 被   告 誠智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欣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郭美娟律師」記載 ,應更正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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