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匯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劭蘭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彥
被 告 誠智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海欣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
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郭美娟律師」記載
,應更正為「原告訴訟代理人郭美絹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