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49號
上 訴 人 喜特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啓正
被
上訴人 貫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泳蓁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1萬2,04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5,0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