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49號 上 訴 人 喜特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啓正 被 上訴人 貫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泳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1萬2,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