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456號
原 告 富川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俊億
被 告 林香岑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104 年度審附民字第138 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貳、陳述及答辯
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林香岑自民國103 年3 月28日起至103 年11月24日止受
原告僱用擔任原告富川配管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會計一職,
負責記帳、出納等工作。
詎被告到職後,竟基於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意圖,將其所保管如附表所示,訴外人佰熹有限公司
等原告客戶付給原告之支票及現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 771,
526 元,侵占入己。再於如
上開附表所示之票載
發票日,將
侵占所得之支票存入其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
000 號帳號,兌現各該支票款項供己使用。原告
嗣向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被告有業務侵占
犯行之刑事告訴,並
經該署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原告逐依法提出
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
㈡被告確實於任職原告公司
期間,將伊所保管原告客戶付給原
告之款項計771,526 元,
予以侵占供己使用之業務侵占行為
,此經被告於刑案偵查中
坦承不諱,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3719號起訴書及其證據清單所
列證據
可證,自可信為真實。被告上開行為係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之權利,亦該當於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
原告,自應依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對原告負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又被告將原告之款項予以侵吞,其
回復原狀之
方法即應給付原告金錢,是依民法第213 條第2 項及同法第
203 條規定,被告應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原告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及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13 條第1 、2 項及同法第203 條等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㈢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71,526 元,並自103 年11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
擔保
,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述:對原告公司主張沒有意見,
認諾、同意原告請求
。
貳、得
心證之理由:
一、按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公司主張之
前揭事實,業經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認定在卷,此亦經本院調取上
開刑案卷宗查閱屬實;又被告於本院104 年10月14日言詞辯
論
期日已當庭認諾原告之請求,有上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
憑,揆之上開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
二、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民法第213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103 年11月18
日侵占最後一筆原告公司款項,則原告公司之損害自此時發
生,是原告公司請求自103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核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三、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71,526 元,及自103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本件為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1 款,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所為宣告
假執行之
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
其
拘束,仍應逕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惟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
,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此部分則不另為准駁之
諭知
。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
免繳納
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
必要
費用,並無
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附表:
┌──┬───────┬──────┬─────┬──────────┐
│編號│客 戶 名 稱│ 侵占時間 │現 金 │ 支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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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侑熹有限公司 │103年7月31日│12萬3119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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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金禾興科技有限│103年11月1日│6259元 │ │
│ │公司 │ ├─────┤ │
│ │ │ │1萬110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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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宏昕不銹鋼股份│103年11月4日│2萬5760元 │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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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銓天然氣股份│103年11月18 │1198元 │ │
│ │有限公司 │日 ├─────┤ │
│ │ │ │205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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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銘洋水電材料有│103年7月間某│ │發票人銘洋水電材料有│
│ │限公司 │時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
│ │ │ │ │1號、票號AJ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3年9月5日 │
│ │ │ │ │、面額8萬5734元、付 │
│ │ │ │ │款行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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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立人水電材料行│103年7月間某│ │發票人林妙蓁、帳號01│
│ │ │時 │ │00000000號、票號BDA1│
│ │ │ │ │391065號、發票日103 │
│ │ │ │ │年8月31日、面額3萬31│
│ │ │ │ │90元、付款行臺中商銀│
│ │ │ │ │營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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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上椿水電行 │103年7月間某│ │發票人張火秋、帳號13│
│ │ │時 │ │431號、票號FA0000000│
│ │ │ │ │號、發票日103年9月10│
│ │ │ │ │日、面額7萬9227元、 │
│ │ │ │ │付款行鹿港鎮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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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立人水電材料行│103年8月間某│ │發票人林妙蓁、帳號01│
│ │ │時 │ │00000000號、票號BDA1│
│ │ │ │ │235941號、發票日103 │
│ │ │ │ │年9月30日、面額4萬97│
│ │ │ │ │0元、付款行臺中商銀 │
│ │ │ │ │營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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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寬鋐五金有限公│103年8月間某│ │發票人寬鋐五金有限公│
│ │司 │時 │ │司、帳號0000000000號│
│ │ │ │ │、票號EA0000000號、 │
│ │ │ │ │發票日103年10月3日、│
│ │ │ │ │面額4萬2973元、付款 │
│ │ │ │ │行三信商銀西屯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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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源陽電料有限公│103年8月間某│ │發票人源陽電料有限公│
│ │司 │時 │ │司、帳號000000000000│
│ │ │ │ │號、票號TFA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3年10月5日│
│ │ │ │ │、面額4萬6929元、付 │
│ │ │ │ │款行臺中商銀東豐原分│
│ │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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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聚鑫水電材料有│103年8月間某│ │發票人聚鑫水電材料有│
│ │限公司 │時 │ │限公司、帳號029886號│
│ │ │ │ │、票號HV0000000號、 │
│ │ │ │ │發票日103年9月30日、│
│ │ │ │ │面額1萬3530元、付款 │
│ │ │ │ │行合庫銀行中權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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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資豐水電實業行│103年8月間某│ │發票人王美壁、帳號70│
│ │ │時 │ │0000000號、票號YM803│
│ │ │ │ │5114號、發票日103年9│
│ │ │ │ │月30日、面額5萬4717 │
│ │ │ │ │元、付款行合庫銀行埔│
│ │ │ │ │里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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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銘洋水電材料有│103年9月間某│ │發票人銘洋水電材料有│
│ │限公司 │時 │ │限公司、帳號00000000│
│ │ │ │ │1號、票號AJ0000000號│
│ │ │ │ │、發票日103年11月5日│
│ │ │ │ │、面額7萬46元、付款 │
│ │ │ │ │行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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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立人水電材料行│103年9月間某│ │發票人林妙蓁、帳號01│
│ │ │時 │ │00000000號、票號BDA1│
│ │ │ │ │236056號、發票日103 │
│ │ │ │ │年10月31日、面額3萬1│
│ │ │ │ │570元、付款行臺中商 │
│ │ │ │ │銀營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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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寬鋐五金有限公│103年9月間某│ │發票人寬鋐五金有限公│
│ │司 │時 │ │司、帳號0000000000號│
│ │ │ │ │、票號EA0000000號、 │
│ │ │ │ │發票日103年10月31日 │
│ │ │ │ │、面額4萬2272元、付 │
│ │ │ │ │款行三信商銀西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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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資豐水電實業行│103年9月間某│ │發票人王美壁、帳號70│
│ │ │時 │ │0000000號、票號YM803│
│ │ │ │ │5126號、發票日103年 │
│ │ │ │ │10月31日、面額3萬286│
│ │ │ │ │元、付款行合庫銀行埔│
│ │ │ │ │里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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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國水電材料行│103年9月間某│ │發票人建國水電材料行│
│ │ │時 │ │、帳號000000000號、 │
│ │ │ │ │票號CA0000000號、發 │
│ │ │ │ │票日103年10月31日、 │
│ │ │ │ │面額3萬590元、付款行│
│ │ │ │ │玉山銀行頭份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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