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55號
原 告 進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昌耀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
羅宗賢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朱昌杰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朱秋榮
參 加 人 朱錦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