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9號
上 訴 人 首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峯
被
上訴人 邱冠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38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