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46號
上 訴 人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林嘉洪
上 訴 人 暉洪工程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淑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5月1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64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