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張喬慧
訴訟
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江瑋平律師
被 告 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立
被 告 余蓓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1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院民事第8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兩造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
內提出
爭點整理狀,並交換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