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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張喬慧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江瑋平律師 被   告 茶本味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立 被   告 余蓓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1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院民事第8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 內提出爭點整理狀,並交換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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