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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力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衍津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洪堯欽律師 被   告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台勵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吳梓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8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及10 4年度訴字第62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禁止 被告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勵福公司)、林溪文依被 告台勵福公司民國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所作成核准推高 機事業垂直分割方案暨堆高機事業垂直分割計畫書之決議( 下稱系爭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讓與營業、資產 、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予被告台勵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勵福堆高機公司)暨辦理其他與公司分割有關之事項 」,暨訴之聲明第三項「被告台勵福公司與被告台勵福堆高 機公司間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第四項「被 告台勵福堆高機公司自被告台勵福公司受讓取得之營業、資 產、負債其其他權利義務,應返還予被告台勵福公司」,原 告均係以系爭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違法為其主張之 基礎;訴之聲明第二項「禁止被告台勵福公司依104年1月30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下稱系爭104年1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出售及轉讓被告台勵福堆高機公司之股份予茂易企業有限 公司」,則係以系爭104年1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違法為其 主張之基礎。而查,原告就系爭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決 議已另案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刻正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87號審理中;原告就系爭104年1 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亦另案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 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刻正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1號審理中 。承前所述,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318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及104年度訴字第621號確 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 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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