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6號
原 告 力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衍津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洪堯欽律師
被 告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台勵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吳梓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8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及10
4年度訴字第621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其中
訴之聲明第一項「禁止
被告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勵福公司)、林溪文依被
告台勵福公司民國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所作成核准推高
機事業垂直分割方案
暨堆高機事業垂直分割計畫書之決議(
下稱
系爭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讓與營業、資產
、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予被告台勵福堆高機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勵福堆高機公司)暨辦理其他與公司分割有關之事項
」,暨訴之聲明第三項「被告台勵福公司與被告台勵福堆高
機公司間之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第四項「被
告台勵福堆高機公司自被告台勵福公司受讓取得之營業、資
產、負債其其他權利義務,應返還予被告台勵福公司」,原
告均係以系爭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違法為其主張之
基礎;訴之聲明第二項「禁止被告台勵福公司依104年1月30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下稱系爭104年1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
)出售及轉讓被告台勵福堆高機公司之股份予茂易企業有限
公司」,則係以系爭104年1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違法為其
主張之基礎。而查,原告就系爭103年12月1日股東臨時會決
議已另案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刻正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87號審理中;原告就系爭104年1
月3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亦另案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
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刻正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21號審理中
。承前所述,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318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及104年度訴字第621號確
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
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