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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83號 上 訴 人 謝楷強 被 上 訴人 湘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承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25 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72萬77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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