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許惠英
訴訟
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河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玟瑩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藝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
3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
並應就附記事項提出書狀,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附記事項:
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歷來之申報地價
謄本,並依
上開土地申報地價計算自101 年12月1 日起相當於租
金之
不當得利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