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許惠英
訴訟
代理人 梁基暉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河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玟瑩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藝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