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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許惠英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河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玟瑩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許藝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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