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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4號 原   告 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香 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 被   告 綠色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子瑜 被   告 鈕澤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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