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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5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綠色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子瑜 被   告 鈕澤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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