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施財健 人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西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3071號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日本院和解筆錄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 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又提起上訴,如逾 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1 、2 項、第44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和解成立者,除依法有無效或 得撤銷之原因,得請求繼續審判外,不得以上訴或抗告之方 法對之聲明不服,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71號給付票款事件,兩造於民 國(下同)105年5月3日成立訴訟上和解,和解筆錄作成後 ,交由兩造訴訟代理人(均為律師)確認無訛後,始由兩造 訴訟代理人簽名,有和解筆錄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38 0條第1項之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揆諸首揭說明,本不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惟上訴人仍為 本件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